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VOCs冷凝回收设备与炼厂、油库中各种建筑物/设施的安全距离解析

添加时间:2018-06-02

1,关于VOCs/油气冷凝回收处理装置选址的依据

油气冷凝回收处理装置——罐区甲、乙类泵或泵房

Q/SH0117-2007《油气回收系统工程技术导则》第3.2条:油气回收装置宜靠近油罐车发油栈台安装。与其他建筑物防火距离按照《石油库设计规范》(GB50074—2002)表5.0.3中“甲、乙类油品泵房”确定。在炼油厂与其他建筑物防火距离按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》(GB50160—2008)表4.2.12 《石油化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》中“罐区甲、乙类泵或泵房”确定。

2,《油品装载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》GB50759-2012的规定

相关内容见第4章:平面布置,如下:

3,油气回收设备参照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》(GB50160-2008)等标准中“罐区甲、乙类泵或泵房与其他建筑物防火距离的参数”。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》(GB50160—2008)表4.2.12 “石油化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”中“罐区甲、乙类泵或泵房与其他建筑物防火距离的参数”。

注:8. 丙类泵(房),可减少25%(火炬除外),但当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大于500m3时,不应小于10m;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m3时,不应小于8m;

《石油库设计规范》(GB50074—2002)中表5.0.3 “甲、乙类油品泵房与石油库内建筑物、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” (摘录),2014版为表5.1.3.见下表。

综合以两个标准的上数据,油气回收设备在炼油厂油库内,与其他设施、建筑物、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,最大为与>10000m³全冷冻式储存液化烃的储罐的距离45m。(可以认为这是油气回收处理装置选址要求的一个极限距离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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